王某系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年月涉嫌犯罪被捕。王某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年月,王某在到外国考察期间结识了外商史密斯,二人商议后决定共同投资建设一条易拉罐生产线,由中方预先投资万,资金到帐后,史密斯投资万元,回国后,王某未对史密斯的经营状况、资金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并且未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与史密斯签订了合同,并擅自决定将公司的万元汇往史密斯的帐户,史密斯得款后潜逃,下落不明。
年月,赵某找王某帮忙,让王某找人帮忙调动工作。王答应。王某找到任本县组织部长的同学张某,让其帮忙,并多次安排张、赵见面,并暗示赵某送万元现金给张某。年月,周某工作调动成功后,送王某辛苦费元。
年月,王某到澳门考察期间,挪用公司现金十万元赌博,到案发时尚未归还。
[问题]
()王某在经营中的被骗行为应如何定罪?
()王某暗示赵某送现金给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王某挪用公司现金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某收取赵某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意见]
()王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轻信外商史密斯,不对史密斯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也不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擅自决定向史密斯投资万元,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达万元,完全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其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王某暗示赵某送现金给张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即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以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本案中,王某为帮助赵某调动工作,帮其介绍认识了组织部长张某并暗示要送礼,赵某后来是否送礼题中并未说明,但是这并不影响王某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
()王某挪用公司现金万元用于赌博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为了赌博,挪用了公司资金万元,系从事非法活动而进行的挪用行为,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王某收受赵某辛苦费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虽然身为国有公司经理,系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收取元的费用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他只是利用了与组织部长的同学关系,所以,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只是其介绍贿赂罪的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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