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蔡家良,重庆承业。
被告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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