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某树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来建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李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凯,重庆承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炬,重庆承业实习。

  案件概述

  上诉人来建树因与被上诉人李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来建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龙,被上诉人李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凯、谭炬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来建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治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关于来建树与“李治”在年月日签订的《关于合同(编号MM)的补充协议》,盛麟茜以李治配偶的身份来承继合同权利义务,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其作为代理人代为签字捺印时,除应当出示授权委托手续,还应注明系代理人代为签字。但事实是,在来建树要求法庭对李治签名捺印进行司法鉴定时,李治才承认是盛麟茜代签,并表示认可盛麟茜的代理行为,此时距离合同解除已经达数月之久。故,即使在签订该补充协议前,李治或中介机构告知过来建树由盛麟茜贷款,也是基于李治与盛麟茜的夫妻关系来建树才同意变更,但现在李治与盛麟茜已经不是夫妻关系。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来建树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捺印时系受到中介公司及李治的诱使、欺诈才签订的协议。

  一审法院查明

  .李治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能力,构成根本违约。首先,李治及中介机构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一再保证其征信没有问题,符合贷款条件,构成合同欺诈。合同签订后,李治即告诉中介机构其征信有问题,无法贷款,要求以其父母名义贷款。在来建树同意后又告知,其父母因负债太高及年龄过大无法贷款,后又通过私人关系以盛麟茜的名义贷款,结果银行都未对贷款材料进行实质审核,面签直接被拒。李治根本不具备贷款购房条件,其没有购房合同履约能力。其次,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但因李治征信问题,一直到年月日才去办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来建树同意延期办理按揭手续,并且不认定李治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构成违约行为。虽然来建树当时没有明确要求追究李治的违约责任,但不代表来建树就不能再主张违约责任。补充协议明确的是因政策、宏观调控原因导致的贷款各环节延长,不包括李治征信不良的问题。李治征信不良的问题不属于政策或宏观调控原因。即使李治的征信不良问题属于政策、宏观调控原因,李治征信不良无法贷款也不属于办理贷款各环节时间的延长。办理贷款各环节的延长是指银行对贷款资料的审查,对贷款的审批、放款环节,而不是李治的征信不良需另找他人贷款的问题。再次,合同明确约定了贷款办理期限,不管是去几家贷款机构办理,均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来建树为保证交易稳定,在超出合同约定的贷款办理期仍配合办理贷款手续,不代表办理贷款手续不再受合同约定期限的约束。来建树不可能在合同签订后随时应李治要求来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李治拒不提交与盛麟茜的婚姻关系证明,谎称为夫妻关系,已经构成合同欺诈,属于根本违约。最后,李治因征信问题,中介机构无法帮其办理贷款申请,其通过私人关系找的银行连面签都过不了,其要求来建树再次配合办理贷款手续的行为属恶意增加来建树的履约成本。

  二、一审判决认定来建树违约系适用法律错误。

  李治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治与来建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来建树返还李治定金元,并自年月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来建树支付李治违约金元、费元;本案诉讼费由来建树承担。

  来建树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李治向来建树支付违约金元、费元;诉讼费由李治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来建树是渝北区金州大道房屋的所有权人。

  年月日,来建树(甲方、出售方)、李治(乙方、购买方)在案外人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经纪方)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业务文件(合订本)》,其中的《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交易房屋坐落在渝北区金州大道,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该房屋带租约,乙方不愿承继租约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须在交房之前与承租人解除租约,并腾空房屋(合同约定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除外),且自行承担解除租约的责任;第五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房屋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元,.具体付款方式,()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定金元,甲乙双方协商通过理房通专用账户划转,()首付款,乙方同意支付首付款(不包含定金)元,乙方在过户递件完成后当日内将该笔首付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尾款,乙方贷款类型为商业贷款,拟贷款金额约元,该部分金额由贷款机构直接支付给甲方,实际贷款金额和放款时间以银行通知为准,若贷款机构实际贷款额未按照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则由乙方在过户递件当日补足差额,若银行审批贷款金额超出尾款金额的,差额部分直接从首付款中扣减,乙方因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双方同意乙方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但最多不超过家贷款机构;第七条关于房屋交易具体事宜的约定,.房屋评估,甲方在接到居间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申请购房贷款,甲乙双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约定具体的时间或条件)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还款解押,该房屋目前为按揭状态,甲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到其贷款银行办理完成结按(即提前还贷)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负责取回注销抵押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具体取回时间以银行通知为准);第十条违约责任,.逾期办理房屋其他交易事宜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违约金,.守约方因维护自身权益(或者是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费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出台新的购房政策且该购房政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后续事宜及已交付的款项和已发生的费用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来建树(甲方)、李治(乙方)和中介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关于合同(编号)的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乙方为贷款购房,因政策原因、宏观调控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办理贷款各环节的时间相应延长,甲方已充分知晓上述情况且愿意继续与乙方进行此项房屋买卖交易。

  合同签订当日,李治向来建树支付了购房定金元。

  合同签订后至年月日期间,李治经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与来建树多次协商办理按揭贷款的事宜,其中有因为李治方原因变更过面签时间。

  年月日,案外人盛麟茜、来建树及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共同到中国建设银行渝中支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到达银行后,来建树(甲方)、李治(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合同(编号MM)的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盛麟茜(身份证号码×××)名下,若盛麟茜不同意(包括明确书面表示不同意或在约定期限未到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均视为其不同意)除外,盛麟茜表示不同意的,则由乙方继续享有和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落款乙方处“李治”的签名是盛麟茜书写,指印是盛麟茜的指印。双方向银行提交了盛麟茜按揭贷款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但是银行审查后未通过审批。盛麟茜与李治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登记离婚。

  年月日,来建树和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通过微信进行交流。向某:来先生,今天实在不好意思,因为客户这边是自行贷款,没有通过我们公司,我不清楚他们那边如何跟银行沟通的,客户打算再去其他银行办理。同日,来建树的配偶贾雪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也通过微信进行了交流。向某:来先生今天过来,客户贷款没签成,因为客户和业主原户籍地址是一个地方,被银行拒了。贾雪晶:那现在怎么办呢,那他就别贷款了,直接全款得了。向某:我也不知道,这个是客户自行贷款,之前一直没有跟我沟通,他自己在外面找的做贷款的,我们公司不能做他这个贷款,现在因为客户和业主户籍地址一致,银行认为是骗贷,客户这边说只能再找其他银行贷款。

  年月日,来建树给向某发微信:那天在银行门口,你只说签的合同是银行贷款合同,没给我说换人,等到我们上楼见到银行审批的人让我核对合同名字,我发现名字不对,怎么换人了;你夹带着银行贷款合同里面让我签了换人购房的补充协议,况且这个补充协议到现在都没有给我。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盛麟茜、来建树的配偶贾雪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通过微信群进行交流。年月日,向某:贾姐,您那边这几天可以安排一下吗,来先生要是有空可以提前约一下,客户这边已经预约好面签银行,非常急,麻烦您那边抓紧点。盛麟茜:我这边已经预约好了哈,您们那边能抽出时间的时候,麻烦提前说一下。贾雪晶:最近太忙,实在抽不出时间。向某:您尽可安排一下吧,我们这个一直等,也不行啊,一旦后面政策有变,导致客户这边购房有问题的话,那就很难办了。年月日,向某:来先生这边下个星期有时间吗,能安排过来面签吗,客户这边所有材料都已经准备好了,这次肯定没问题的。贾雪晶:抽不出时间,两天一个城市,都早已定好了的。向某:您上个月说这个月初能办理,现在又没时间了,我们是月号签的合同,到现在两个多月了,第一步流程都还没有办;如果您时间确实安排不了,那您让来先生过来一次,委托给我办理也行。年月日,贾雪晶:你把李治他们的结婚证发给我一下,我们从头到尾都没见过他们的结婚证;把补充协议邮寄给我。向某:盛麟茜,今天业主让我找你们提供结婚证,现在你这边不方便拍,业主有疑问;贾雪晶你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跟客户沟通。贾雪晶:结婚证,如何证明是夫妻。向某:他们不用跟您证明夫妻关系的,他们只要有买房资格就行了,只要不限购就行了。

  年月日,李治向来建树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合同签订后,你拒绝出面办理还贷解押手续,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你方的以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第十条第款,现通知你解除合同。

  李治与重庆承业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代理本案,合同约定服务费元。李治支付了费元。

  李治申请了证人向某出庭作证。证人向某陈述:合同是李治签字后交给我,我到沈阳市交给来建树再签字。年月日来建树通过微信询问我面签时间,但当时没有进行评估,尚不能面签,来建树没有交给我户口本,等得到来建树户口本发现是来建树配偶母亲的户口本,年月日我才得到来建树的户口本,因为来建树离过婚,来建树和其前妻户口还在一起,故面签时还需要来建树提供之前离婚的协议,来建树答复称可以做一个离婚协议。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流程是房屋评估用于李治贷款,但是房屋有租客居住且是外籍人员无法沟通,就没有按约在日内拍照评估,直至年月日,来建树与租户协商于次日由我安排评估人员拍照。年月日拍照后李治就准备面签资料。李治因征信存在问题、负债较高,准备更换登记产权人为其父母,由李治父母贷款,因李治父亲名下负债也较高、李治母亲工作和年龄有限制,故产权人无法更换为李治父母。之后李治要求产权人变更为其配偶盛麟茜,直至年月日我预约来建树办理第一次面签,因李治是自行贷款,不通过中介贷款,找的建设银行面签,年月日来建树在建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激活,办卡时我告知来建树签订了关于产权人变更的补充协议,明确告知过来建树签订内容,签字时来建树也询问过为何合同上名字由李治变更为了盛麟茜,我进行了答复,当日银行的工作人员看了身份证复印件后告知,因来建树和盛麟茜户籍地均是四川省成都市,建行不受理贷款。来建树急着要走,关于产权人变更的补充协议我就没有来得及交给来建树,年月日左右我才邮寄给来建树。年月日来建树离开后我告知来建树配偶没有面签成功的情况,来建树配偶称来建树预定了机票,白跑了一趟。之后我一直催促李治找其他银行办面签。年月来建树电话中说过要求李治全款支付,我告知了李治,李治称没有资金全款支付。年月日盛麟茜与我确定可以找农业银行面签,故我再次联系来建树配偶告知其可以面签并安排时间过来面签。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我都催促过来建树过来面签,直至年月日来建树配偶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并委托了找我们面谈过,年月日合同上约定来建树提前还款的时间逾期后,我就没有联系过来建树。我告知过来建树,按合同约定最多可以选择家贷款机构,若家均无法贷款,双方可以解约。按合同约定,年月日前来建树必须解押,不管李治的贷款是否通过。李治对证人证言真实性认可。来建树称证人证言不完全真实,来建树急需用钱,证人保证个工作日内可以面签成功并称李治征信没有问题,来建树才同意签订合同;证言证明是李治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贷款。

  庭审中,李治陈述:李治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代办过户按揭费元,因李治自行办理贷款,中介公司退还了李治代办按揭服务费元;年月日到银行面签的是盛麟茜、来建树和证人向某,李治没有到场,来建树知晓并认可由盛麟茜签订的《关于合同(编号MM)的补充协议》,故该补充协议有效;因为李治征信有问题,为了盛麟茜能够贷款,故李治与盛麟茜于年月日登记离婚,告知过中介公司我们离婚的情况,不清楚中介公司是否告知来建树;李治依据合同第十条第款约定,按照房价%主张违约金,来建树的违约行为给李治造成了定金的资金占用损失、居间费损失、另行交易的成本损失,李治不申请对损失鉴定;李治和来建树违约金均不过高。

  来建树陈述:年月日,因为来建树当天是星期五从沈阳市回重庆,直接到银行急着签字,没有认真审查签字的材料,《关于合同(编号MM)的补充协议》是李治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夹杂在面签贷款资料中诱使、欺诈来建树签订的,且是盛麟茜代签的,李治当时不知晓代签的情况,故该补充协议无效,当日银行通知无法贷款,口头告知原因是户籍问题涉嫌骗贷、重庆市新政“三无人员”不能购房;年月日,因李治将贷款人和房屋登记人变更为盛麟茜,且李治称与盛麟茜是夫妻,来建树要求提供结婚证,但李治一直拒不提供,来建树担心李治和中介公司私自转卖他人,也因来建树工作较忙,就没有及时去办理面签手续,此后李治就解除合同;案涉房屋尚未解押,因为李治没有按约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办理按揭手续,来建树要求李治全款支付,但李治不同意;来建树依据合同第十条第款约定,按照房价%主张违约金,李治的违约行为给来建树造成了往来两地的损失、其他投资流产的损失,李治的违约金过高,来建树的违约金不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年月日《关于合同(编号MM)的补充协议》的效力。该补充协议系盛麟茜代李治与来建树签订,李治对盛麟茜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来建树称其没有认真审查所签材料,当时不清楚是盛麟茜代李治签订,故主张该补充协议无效。来建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从事的民事行为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辩称是受到诱使、欺诈才签订的协议,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来建树无效的主张不予认可。

  据此,李治与来建树签订的《房屋买卖业务文件(合订本)》中的房屋买卖部分和《关于合同(编号MM)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第款约定,双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因李治征信存在问题、李治父母亦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故年月日双方才第一次到银行,由盛麟茜申请按揭贷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但是来建树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并到场予以配合,此后也一直在催促办理按揭贷款,《关于合同(编号)的补充协议》也约定来建树已充分知晓因政策原因、宏观调控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办理贷款各环节的时间相应延长,并愿意继续与李治进行案涉房屋买卖交易,故应认定来建树同意延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来建树现在以李治逾期办理按揭贷款为由主张李治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第款第()项约定,李治因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双方同意李治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但最多不超过家贷款机构。现李治到一家贷款机构申请了贷款但被拒,来建树按约应再次配合李治到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之后中介公司与来建树再次协商贷款面签时间时,来建树却以未看到李治与盛麟茜结婚证、怀疑李治和中介公司私自转卖他人、来建树工作较忙等理由拒不配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治与盛麟茜是否是夫妻关系与合同的履行无关联性,故来建树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李治有权解除合同。李治于年月日向来建树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合同。来建树对合同于年月日解除亦无异议。故对李治要求确认《房屋买卖业务文件(合订本)》中的房屋买卖部分已于年月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定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合同已经解除,故对李治要求来建树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第款约定,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超过日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即元的违约金。来建树存在不配合李治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应向李治支付违约金,来建树辩称违约金过高,李治不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元。元违约金足以弥补李治的损失,故对李治要求来建树支付定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费。《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第款约定,守约方因维护自身权益或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费等。故对李治要求来建树支付费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来建树要求李治支付费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李治与被告(反诉原告)来建树签订的《房屋买卖业务文件(合订本)》中的房屋买卖部分已于年月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来建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治返还购房定金元;三、被告(反诉原告)来建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治支付违约金元;四、被告(反诉原告)来建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治支付费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来建树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来建树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违约主体的认定问题。现分别评析如下:

  .关于年月日来建树与“李治”签订的《关于合同(编号MM)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该补充协议系盛麟茜代李治与来建树签订,李治对盛麟茜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故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李治、来建树产生拘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来建树上诉主张是受到诱使、欺诈才签订的该协议,因其未举示相应证据佐证,故对来建树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主体的认定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来建树、李治作为《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具体来讲,作为出卖人,来建树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享有产权的交易房屋,并配合李治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作为买受人,李治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购房款,也即是说,不论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还是按揭贷款,购房人均应当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本案中,买卖合同第七条第款约定,双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年月日)起个工作日内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从合同履行情况看,买卖双方多次协商办理按揭贷款事宜(其中有因李治原因变更过面签时间),迟至年月日才第一次到按揭银行,以盛麟茜的名义申请按揭贷款。虽然李治申请贷款时间明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但来建树予以了配合,证明来建树以其积极行为表明在努力促成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

  由于李治存在征信问题、负债较高,无法办理贷款;虽准备更换产权人为其父母,但因其父名下负债也较高、其母工作和年龄受限,产权人无法更换为李治父母;后李治又将产权人变更为盛麟茜,但盛麟茜第一次面签未获通过,种种情形,使得来建树对李治的诚信及履约能力产生怀疑,继而要求查看李治与盛麟茜的结婚证具有一定合理性,也符合生活常理。因此,在第一次面签被拒之后,来建树要求审查李治的相关情况并拒绝配合的行为虽存在履约瑕疵,但尚不足以认定仅系因来建树不配合李治办理贷款,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综合考量双方在立约和履约中的诚实信用,以及具体履约行为,本院认定来建树和李治对于买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均负有一定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鉴于李治于年月日向来建树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合同,来建树对解除合同亦无异议,本院认定《房屋买卖业务文件(合订本)》中的房屋买卖部分应视为已于年月日协商一致解除。在此情形下,来建树收取的定金元依法应当返还李治,双方的其余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来建树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相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六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驳回李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来建树负担元,李治负担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来建树负担元,李治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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