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卖部在处理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遇到了一个新的问题。
案情及问题
原告车祸后受伤,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在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构成了多级伤残。计算损失的具体数额是这类案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残疾赔偿金,在鉴定后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就能确定了。
本案中,原告经鉴定构成了伤残,那么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问题在于,原告经过鉴定,构成了七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实践中,甚至还有两种以上伤残级别的更复杂的情况。针对这种构成多级伤残的情况,伤残赔偿金该如何计算呢?
相关规定
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并未规定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因此仍参照已被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的上述规定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附录B-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中规定: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元;
Ct——伤残赔偿总额, 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上面的公式大家看起来可能不太理解,其实,我们可以把公式理解为: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总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满60周岁的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与赔偿责任系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而伤残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分别是怎么计算的呢?
人身损害伤残的等级分为一到十级,其中,一级伤残最严重,赔偿指数为100%,依次递减,十级伤残最轻,为10%。如果造成了多级伤残,那么仅仅只计算最高等级伤残的赔偿指数,其他几个伤残等级按照附加指数计算。存在一级伤残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赔偿指数有明确的规定,从100%到10%递减,但是附加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没有规定计算方式,各地对其的标准不同。大多数的做法是取正常标准的10%来计算附加指数,且一般二级以下伤残赔偿的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伤残最高等级的上一级。小卖部制作了表格如下:
看到这里还是晕晕的?那就跟着小卖部一起来算算吧!
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