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是什么?万“好处费”构成单位行贿罪吗?接下来为你解答。
一、万“好处费”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例:年,在某集团收购某总社(以下简称某总社)持有的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万股股份过程中,李某向某总社总经理办公室赵某提出让其提供帮助,并承诺给其一笔好处费。
在赵某的积极协调、帮助下,年底,某集团以其关联公司和康友联公司的名义顺利收购了某总社持有的万股某公司股份。
赵某遂指派张某给付李某万元。年月至年月间,张某通过某集团的关联公司卡斯特经济评价中心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万元。
经查:
在案的转账支票、李某报销会议费及装修材料费的发票等书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某集团支付给李某的万元系好处费而非劳务报酬。
李某称,自年月至年作为某公司监事、董事为某集团的某关联公司提供了劳务。经查,某集团给付李某万元的时间与李某担任某关联公司监事、董事提供劳务的时间并不相符,二者之间缺乏关联性。
某集团给予李某万元好处费,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活动中账外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手续费的情形。
但最终,某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二、某集团支付个人好处费的行为,为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结合以上案例,但根据某总社转让所持某公司股权情况、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分析报告、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证人的证言以及赵某的供述等证据,本起事实具有以下情节:
、某总社为缓解资金紧张意欲转让所持某公司股份,经某公司董事长陈某沟通联系,某集团决定收购并与某总社多次谈判后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其间没有第三方参与股权收购,不存在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双方的交易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在没有第三方参与、双方自愿达成收购意向的情况下,某集团承诺给予好处费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某总社将其所持某公司股份转让给某集团以及具体的转让价格等,均系某总社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多次讨论研究决定,双方最终成交价格也在某总社预先确定的价格范围内,某集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某总社的利益亦未受到损害。
、赵某作为某总社总经理办公室,其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仅起到沟通联络作用,没有为某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合考虑,可以认定某集团的行为尚不属于情节严重,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三、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单位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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