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会听闻某地人员因挪用钱款被判刑的消息,若是抱着“反正钱在那里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拿出来用用”的心态,可能就会吃了“心思活络”的亏。重庆刑事律师特就案例解析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案例:
2003年,顾某为了收购某客车公司,指示章某等人以顾某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某公司。
同年6月,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顾某指示姜某等人从某电器调动2.5亿元、指示章某从江西某内部划拨4000万元,加上从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共8亿元,在顾某、章某的操作下,经天津某公司转入扬州某公司的验资账户,作为顾某父子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某公司。
2005年3月,顾某指使姜某向某机电公司借款,被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拒绝。
其后,顾某、姜某未经某客车公司董事会同意,以某客车公司的名义起草付款通知书交给王某,要求某机电公司将本应付给某客车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给扬州某公司。
同年4月,某机电公司将6300万元划入扬州某公司银行账户。
顾某及相关人员被当地检察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顾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姜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三、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律师说法:
顾某、章某挪用某电器2.5亿元和江西某4000万元,用于顾某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某公司,顾某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姜某挪用某客车公司6300万元给扬州某公司使用,顾某、姜某、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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