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资金在各大新闻是屡见不鲜。那么,违规使用资金有何法律规定?大众听说更多的挪用专项资金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呢?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重庆结合案例为你解析。
一、违规使用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 诈骗罪是否成立?
案例:年初,赵某获悉国债贴息政策及原国家经贸委正在组织申报国债技术改造项目后,即与周某等人商议决定某集团进行申报,并委派周某具体负责。周某到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进行了咨询。为方便快捷,赵某与周某商量后决定以某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并征得时任某公司董事长同意。
某集团遂以某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向原国家经贸委上报了第三方物流改造和信息现代化建设两个国债技改项目,并编制报送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其中物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的土地规划意见书及附图不规范且不具有法定效力。
上述两个项目经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某集团与某某公司签订虚假设备采购合同,开具虚假发票,获得信息化项目贷款.亿元,后用于公司经营。
物流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原计划地点实施,也未申请到贷款。
年月,某集团通过某公司取得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的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共计万元,后用于归还公司其他贷款。案发后,万元被追缴。
法院:关于诈骗罪是否成立?
赵某、周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某集团作为民营企业有资格申报年国债技改贴息项目,赵某、周某没有实施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行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赵某、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
(一)某集团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其以某公司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并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
(二)某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
某集团在某地区的物流项目起初因“非典”推迟,后来在土地出让方式方面,某地区物流产业园区要求购买,而某集团原计划是租赁土地,因投资成本太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又几经波折。
某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没能按计划在原址实施,未能申请到贷款,系因“非典”疫情及某地区物流产业园区土地由租改卖等客观原因造成。
(三)某集团违规使用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不属于诈骗行为。
某集团在获得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但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并未采用欺骗手段予以隐瞒、侵吞,且某集团具有随时归还该笔资金的能力。
因此,某集团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但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
法律知识延伸:挪用专项资金违反了什么规定?
大众听说更多的,往往是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用于专门的项目的,如果随意挪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挪用专项资金具体是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呢,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挤占、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买油的钱打了盐”,一般认为,为了解决某某事项的项目资金缺口而挪其他项目资金临时用一用,从百姓的通识来说,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
若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将上述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还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
如某贫困乡镇将扶贫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虽然是公用行为,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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